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2005年,第1629页)隐私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好比我不想让人知道我戴眼镜,于是我配了接触镜,戴上之后就没有人晓得我有视觉的麻烦问题。何谓接触镜呢?接触镜的通称就是隐形眼镜。因此,凡是和“隐”扯上关系的必定含有躲藏、深藏、秘密的、不清楚等的意思,譬如隐恶扬善、隐疾、隐情、隐姓埋名、隐语、隐喻、隐衷等。那么隐私肯定是属于个人的,而个人的东西并非可以让我以外的别人随便看,随便摸,随便拿,随便爱怎样就怎样的,除非获得我的首肯。
何者属于隐私的范畴?我在想,假设我家里有一本绝版的书,有一天你来我家作客,就在我到厨房为你准备茶水的时候,你看到了这本书,不过你并没向我提起你曾看到这本书在我家里出现。我在想,又有一天,你和你的同事闲聊之际,你同事谈到这本书,很懊恼以前没买。你忽然记得我家收藏着这本书,于是你告诉你的同事……后面的发展不重要了。我在想,你在没有事先得到我的同意前告诉你的同事我拥有这本书,算不算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我又在想,假设我的这本书不是绝版的,也就是把偏正短语“一本绝版的书”缩短成“一本书”,而事件的发展照旧,你是不是侵犯了隐私权呢?
或许你觉得我太小题大做了。那,我就说大一点。假设有一天,你正在散步,倏忽想起此时有个很精彩的电视节目,可是若走回家的话,可能会错过精彩中的精彩片段。凑巧的是我正在家里收看这个节目。问题是你我二人虽然居住在同一区,但是并不认识。你看了一下我家院子的门,唉,上锁了!你干脆跳过或越过门或者围墙进来我院子里,然后站在我家大厅门外观看,反正你没进到屋子里去,没偷东西,也没妨碍什么,只是要“看看”而已。我想:我可以不可以控诉你侵犯隐私权呢?
假设我家的院子的门没上锁(当然依照今日的社会状况来看,应该没有人不把门锁了又锁),你私下认为我是个好客的人,应该不会介意你“随便”进来,所以就把门打开,然后进来站在我家大厅门外观看……。我又想:我可以不可以控诉你侵犯隐私权呢?
脑子里想起《世说新语》这本书(不过并非刚才提到的绝版书),里头有个脍炙人口的记载:
刘伶常常纵情喝酒,放浪不拘。有一回,他在屋子里脱掉衣服,赤身裸体。有些人经过,见 他如此放浪形骸,便讥笑他。刘伶回答说:“我以天地做我的住宅,以屋子做我的亵衣(即 内衣裤),你们为何跑到我的裤裆里来?”
刘伶虽然放荡不羁,或许你会觉得他强词夺理(按:他真的强词夺理吗?值得我们思考思考),可是他这番话难道一点道理也没有吗?如果你的眼睛不往屋子里瞟,你会看到刘伶赤身裸体吗?他在屋子里赤身裸体会使得你“刺眼”吗?刘伶的反应是否在讽刺路过者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呢?
今天在马来西亚其实很多场合都在上演侵犯隐私权的事件。譬如:你到Jaya33去造访全球汉语中心,如果你认为你只需要找到升降机,跑进去按个号码就行了,那么你就只好一直呆在升降机里--它不会上也不会下!你或许得给中心打个电话,问问怎么回事。原来你首先要到询问处,告诉值勤人员你想到几楼、找谁。值勤人员接着向你要身份证(现在叫MyKad)或其他私人证件如驾驶证,以便交换一张认同卡。拿了这个认同卡,当你走进升降机之后,对准一个小小灯泡,在灯泡四周范围内挥挥卡,当灯泡亮起青色时,你就按一按X楼。好了,此时升降机才操作把你送去中心。问题是如果你身上没有其他替代“我的卡”的证件,那么你就需要给他“我的卡”。如果你不肯因为那是你的卡,对不起,你不能上去。我相信所有人都清楚“我的卡”是非常非常非常个人的,因为“我的卡”拥有许多功能,包括私人资料、驾驶证、护照功能等。想想,你放心把“个人”交给一个陌生人吗?为什么没有人提到“隐私”呢?私人界如此炮制并非首开先河之举,因为大部分的政府部门很早就实行了这个规矩。在信息科技发达的时代,难道就没有不侵犯个人隐私且较好的确认身份的方法吗?
讲到这里,我的思绪竟然模糊起来了。我十分遗憾在学术的殿堂,在培养自主的校园,竟然接二连三地发生跑到人家的裤裆里的翻版。俞扬阳和李松荣的遭遇追根究底都是不尊重隐私的后果。假设校方真的掌握了他们的“罪状”,难道没有文明的方法可采取吗?在神圣的大学里,我们需要动用语言暴力和肢体暴力吗?
所以,不管是什么东西,不管基于什么理由,只要是属于个人的,个人的隐私需要得到个人以外的别人的尊重!别人不答应你看、你摸、你拿,你就没有这个权力来看、摸、拿……。如果你要看、摸、拿,对方不答应,而你又非看、摸、拿不可,那就请先亮出自己的隐私,先证明自己的身份。
迷迷糊糊中,我的手机又响了。来不及接,电话就停了。咦,不是短信而是留言,断断续续地好像在唱歌:
头上是一片宁静的蓝天啊……此处不留人,必有留人处。放眼世界会让你看得更舒服。
4 条评论:
老师,看了您的这篇文章,我开始担心了。
我是在朋友的推荐下到访您的部落格的,并未经您的许可。那么,我是否在无意间侵犯了您的隐私权?
哎呀,这次糟糕了啦!早知道就不再留言板上留下所谓的“脚印”!哈哈......
郡瑜:部落格就好像KFC, MacDonald一样,开门做生意,已表明是“欢迎到来参观”,所以许可证原本就有了,何来侵犯隐私权呢?
谢谢到访。
老师,您这么一说我就放心了!我以后一定常来!谢谢咯!
再次祝您2008新年快乐、事事如意!^.^
老师:
偏偏我遇过某些人,写了部落格却千方百计不想让人知道。网路是个开放的空间,如果真的不想让人知道那就去写日记啦,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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