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有两个意思。第一、它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在政治、经济、法律和道义上应履行的责任,跟“权利”相对;第二、义务是没有报酬的。
最近马来西亚旅游部部长黄燕燕女士澄清为马来西亚在国际影坛上争光的拿督杨紫琼的未婚夫“拖得先生”虽然被委任为马来西亚旅游宣传代言人,但是拖先生是义务为马来西亚服务的,不收酬劳。至于拨百万马币给拖先生其实是一场误会,这笔款项是拖先生宴请宾客和介绍马来西亚给贵宾时所涉及的宴客费(俗称应酬费)和交通费。这里的义务显然是第二个意思,即没有报酬。
宴客费和交通费属于报酬的范畴吗?不同的年代、不同的情景、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会计计算法等都给予不同的定义。譬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生活津贴和房屋津贴是属于薪水的范畴,会被抽税。然而到了这个世纪,所有津贴都不在征税的领域里。至于应酬津贴和交通津贴,它们历来都不当做能被征税的项目。从抽税/征税所赋予的定义来判断,那么能够被征税的才是酬劳、薪水,自然而然地,宴客费和交通费并不是酬劳。这点黄女士并没有说错。问题在"代言人"和"义务"的性质上。
谁是拖得先生?唯有注意F1赛事的人才会如数家珍地提到拖得先生。今天拖先生已经功成身退,也成了有了名声后、马来西亚的骄傲 、怡保美女之一、拥有马来西亚拿督衔头的国际“打女”杨紫琼的未婚夫。为何点中他做马来西亚旅游代言人而不是他的未婚妻,即享誉国际的拿督杨紫琼?从任何角度来评价,拿督杨紫琼身为马来西亚人肯定较有说服力来成为马来西亚的代言人,拖得先生理应是法国旅游大使才名符其实。难道黄燕燕女士有歧视女人之嫌,认为女人不能够做代言人?何况马来西亚旅游部如果想访问法国的某某商业人士,不能够通过马来西亚驻法国大使馆来处理吗?一国的部长若想“拜会”法国的商家只能靠拖得先生吗?拖得先生目前到底在法国担任政府里的什么职位,黄女士也没有解释清楚,难怪会让人质疑花百万马币请拖得当义务的代言人是否“怪怪”的。
义务可以不用花钱。譬如大学的讲师、出国留学的SPM学生、在国外扬名的马来西亚籍歌手等等都可以任何时刻任何地点,不需花费的情况下宣传马来西亚。那么为何我需要感激和邀请一个外国人义务地花百万元宣传马来西亚呢?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