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报纸,偶然看到一则消息,内容重点是:雪兰莪某靠近博特拉大学的地方将举行一场最盛大的迎春联欢晚宴(啊,又是晚宴),预算会有超过五千人出席,席开五百桌。这个晚宴的主题是“XX新春晚宴”,举行日期是1月26日。
这则消息有何不妥吗?今年农历新年第一天(年初一)在2月7日,庆祝活动一直到2月21日(元宵)。那么,1月26日距离2月7日应该还有11天。咱们还没正式过年,还在“旧”年,举办新春晚宴或迎春联欢晚宴会有意义吗?
如果要效法清明节的“破例”,那么也只能在清明节的前后十天进行,可是上述庆典却比元旦日早了十一天。总之是太早了。再进一步翻查书籍,除了清明节,其他节日还没有所谓允许“前后十天”庆祝的民间说法或记载。
由此联想,如果我们可以在任何我们认为方便的时候举行节日的庆祝活动,那么这个节日还可称为佳节吗?还有特点可言吗?还可激发兴奋之情吗?我突发奇想:我可以不可以预祝生日?假设我知道我可以活到100岁,可是很多例子证实,人过了80岁往往会患上许多病,包括失忆症、幻想症、烦躁症、功能失调症等,尤其是后者,患者可能无法吃蛋糕、吃炸鸡等。到了100岁,不是什么都别吃吗?那么生活变成生存而已,人生有意思吗?因此,如果预早庆祝没有不妥当之处,我今年要在上半年庆祝100岁诞辰,下半年庆祝99岁诞辰,2009年上半年庆祝98岁生日,下半年庆祝97岁生日……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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